证监会就券商定向资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2008-01-30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28日就《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
  证监会规定,合法合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只能为同一客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同时明确,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根据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根据细则,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自营业务不应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
  这份细则还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交易控制体系,并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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