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东“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公布
    2007-09-19    本报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中国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的香港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控告集团大股东、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敬远的“名誉侵权”案,做出其一审判决,驳回陈宁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境内第一家以红筹形式在香港上市的MBO公司,中国东方集团眼下正因两大股东韩敬远和陈宁宁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和股权争夺而备受市场瞩目。
  据了解,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主要经营实体是位于唐山的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东方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河北省首家在香港上市的钢铁企业。香港嘉鑫为中国东方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陈宁宁与母亲吕慧一同打造的嘉鑫控股已经拥有了数十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据媒体透露的资料显示,目前陈宁宁与吕慧凭借其所掌控的嘉鑫控股,已经拥有财富高达65亿元之多。年仅35岁的陈宁宁曾经控制了中国进口铁矿石总量的10%左右,还拥有全球最大稀土资源公司稀土高科12%的股份。
  东方集团的这两大股东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合作“蜜月期”,之后,双方出人意料地上演了一出震动香江资本市场的股权收购与反收购的大战。在此案宣判之前,嘉鑫控股已明确表示,如果不能增持股权,嘉鑫控股将放弃在东方集团的投资。而这起名誉侵权之诉,正是双方股权争夺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
  这起纠纷起于今年5月25日,国内某媒体报道了以“陈宁宁涉嫌伪造签名”为标题的文章。文章刊登后,陈宁宁将上述媒体和韩敬远告上法庭。嘉鑫方面的案由是:两被告关于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在协议书和委托书上“涉嫌伪造签名”之说严重失实,对陈宁宁造成名誉侵权,因此其要求两被告赔偿1000元的损失,并在全国性的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之后,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如下:“本院查明,没有证据证明陈宁宁有伪造签字的事实和欺诈的行为,亦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对陈宁宁进行指控或立案侦查。”“经本案审查,尚没有任何司法机关认定陈宁宁具有伪造签名这一事实。”“公众人物对于可能产生的轻微名誉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作为公众人物的陈宁宁应当对涉及自身的评价持宽容理解的态度。”“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陈宁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等等。
  宣判结束后,韩敬远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李咏梅向记者表示,“判决结果是客观的,这也在意料之内。至于会否提起上诉,目前还尚不清楚。”
  对此,陈宁宁则发表声明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陈宁宁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的王卫中也认为,嘉鑫的全面收购计划是一个合法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嘉鑫控股和陈宁宁将会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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