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07-08-17    记者:张莫 实习生:刘雪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15日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该规定适用于对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
  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受到政策因素的限制,保税监管区内一直存在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付汇、特殊经济区域间的外汇收付以及外汇不足无法支付境外商品费用等问题。新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将更加便利区内企业运作并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监管。此管理办法将自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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