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放宽限制 银行系QDII可炒境外股票了
    2007-05-14    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日前,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放宽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今后,QDII将可投资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及公募基金,但不可以投资于对冲基金。据统计,目前共有十家中资银行和七家外资银行获批QDII资格,外汇局共批出131亿美元额度,已有11家银行发行了QDII产品。
  按照银监会《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现阶段QDII仅能投资于已同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香港股市。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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