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不良债权
    2007-02-08    记者:刘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并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
    记者7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向发展改革委和外汇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通知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境内金融机构。经告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完整材料,或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发展改革委应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通知说,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在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
    通知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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