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收入制度别忽视财产性收入
2010-09-14   作者:陈晓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陈晓彬

  上市公司的年中报告都公布了,总体而言盈利情况不错。可惜广大投资者无缘分享。据媒体报道,截至8月30日,沪深两市披露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司仅有66家,占总数的3.4%。笔者认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陆续实现整体上市,公司分红将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源泉。强化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切切实实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可能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的一个现实选择。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跳过“中等收入陷阱”,对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非同小可。中央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后,各路精英们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一般认为,首先应在一次分配中提高员工工资收入;其次是靠二次分配提高他们的转移性收入。此外,还有加强社会慈善事业,即所谓第三次分配。这些都是应该做的,但现实的难度也不小。
  最近,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工人工资有明显提高。有人据此认为,中国已经达到“刘易斯拐点”,即传统农业部门中的剩余劳动力被现代工业部门吸收完毕,劳动力由剩余变为短缺,工资水平开始陡然上升。但是学界多数人士认为,从全国范围看,仍有数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等待转移,“刘易斯拐点”的出现还要等待10年,甚至20年。在此情况下,企业主更多雇用廉价劳动力通常比提高资本有机构成更能获利。尽管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但在劳动力和投资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恐怕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肯为提高工人工资而赶跑投资者。至于靠二次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转移性收入,情况更复杂,难度更大,每个读者都心知肚明,毋庸笔者详述。
  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绝大多数中国人,包括不少中低收入者,已经温饱有余,或多或少都能有点儿财产了。党的十七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如何增加普通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应该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认真对待的问题。
  农村的土地,在法律上属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宅基地、责任田的使用权已经较长期、稳定地分配给农民个人。平时农民使用这种使用权,盖房自住或播种收获,可能体现不出财产性。一旦转让,这种使用权就能带来真金白银的财产性收入。问题是怎么保护农民的这种收入,不被巧取豪夺。
  至于城镇居民,大多数略有余钱者,都会买点儿股票,或是投资于基金等其它金融产品。其实,投资基金和保险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假手专业机构投资股票。在股市上,对个别投资者来说,贱卖贵卖的差价是财产性收入。但对投资者整体来说,不过是你赔我赚的零和游戏,并没有增加财产性收入总量。只有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对于投资者整体来说,才是真正的增量财产性收入。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管理机构提出将其作为再融资的硬性条件后,有所改善。但从目前分红水平看,即使效益很好的大企业,其分红水平也可能也远不及美国、香港等地股市的一些蓝筹股,普通百姓买了后,可以指望其稳定、较高水平的派息当做“养老股”。
  很多论者对上市公司吝于现金分红的原因做过深入分析,其中既有管理层的理念问题,更有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不能强令公司管理层向小股东们分多少红,但完全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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