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重典与现实阻力
    2008-10-17    叶建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们曾经慨叹自己的贪婪:天上飞的、地上爬的,还有什么我们不敢吃的?今天,我们却要担心自己的胃口:越是好看漂亮的东西,我们越是不敢放心地张开嘴!
  这不,三聚氰胺的事情还没消停,太湖之滨又来了“橡胶银鱼”,洁白透亮的外表据说是高浓度甲醛泡的;桂花之乡苏州光福镇里,也出现了用硫磺熏蒸的金黄桂花,不知情的人买了后却用来酿酒和做汤圆。这样的事情听多了,真不知道我们是该练出火眼金睛呢?还是该练出“辟谷”功?
  相对于其他消费品而言,食品的安全性波及面更广,社会影响力更大,把握和控制的难度也更大。其难就难在:该行业既有商家违法成本过低、百姓维权成本过高的社会普遍性,又有技术含量和准入门槛较低、游商比重大、监管上难免粗放的行业特殊性。许多人一再强调,商家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加快道德建设,完善行为规范。其实,如果没有一种法律的威慑力,没有能够让商家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这些行为都会因失去动力和压力而停留在纸面上。也就是说,如果板子打得不重,所有的说教和承诺,都会在人性的阴暗面和经济人的本质面前完全失效。
  建立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是许多专家向食品等产业安全“乱世”祭出的两部“重典”。甚至,当三鹿奶粉受害者的监护人、广州幼婴张卓宇的父亲向三鹿集团索赔90万元而引起广州法院高度重视时,社会舆论也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已不可逆转。
  但是,我们必须面对来自现实的阻力。一方面,根据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消费者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只是商品的10倍——也就是,买一包奶粉,赔偿金额最高也不过是几百元钱。即使加上各种医疗和善后费用,对企业来说也是无关痛痒。特别是今后如果受害者出现后遗症或新的并发症,现有的法律也很难给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在碰到群体性案件时,许多群体诉讼还会被法院分割成若干个小案件来处理,因为我国现有的法院内部考核体系,是以案件量来衡量和计算的。这与集团诉讼显然是互相排斥的。特别是在法律还不完善、判案效率还不高、法律所受干扰因素仍然比较多的现实条件下,所有诉讼的结果既很难保证时效性,也很难保证公正性。因此,有人不主张建立这样的制度,而倾向于由政府主导的非诉讼解决途径。
  我们认为,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既没有充足的精力,也没有充足的能力。何况,政府评判和解决问题,也要有法律依据和接受法律授权。所以,修一部乱世中的重典,磨一把剪乱麻的快刀,是当务之急。社会变革、经济起飞阶段,鱼龙混杂,物欲横流,这是不可避免的。100年前的美国,也曾有过死耗子被扔进香肠搅拌机的现象,50年前的日本,也曾有过“森永砒霜奶粉”的事件。但是,美国从此有了《纯净食品与药物法》,从此有了动辄上亿、上百亿美元的巨额商品赔偿案,极大震慑了违法者;日本从此有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从此有了延续35年、至今已累计支付410亿日元的森永“救助金”,也极大警示了后来者。
  所以,如果赌气的话,我会这样说:希望张卓宇们能够胜诉,希望法院能向三鹿们开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罚单。不为别的,只为给生命撑腰,给法律提气。
  相关稿件
· 为公民监督食品安全拓宽渠道 2008-10-06
· 食品安全有赖于监管制度的根本变革 2008-09-19
· 北京奥运期间食品安全实现“零事故” 2008-09-04
· 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就高不就低” 2008-07-08
· 食品安全进乡村学校 20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