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涨价 莫若加薪
    2007-08-24    陈晓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仅仅几年前,中外经济界人士还都为可能出现通货紧缩而担忧。而如今西方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已普遍转为预防通货膨胀。中国的消费物价指数也出现了10年来的最大涨幅。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面临消费物价继续上涨局面恐怕是不争的事实。央行公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坦言通胀预期增强;发改委、统计局等权威机构的有关人士表示,未来物价增辐可望回落。增幅回落意味着不是不增,只是增得慢些而已。
  新中国建国初期,以及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初期,我国主要靠行政手段十分成功地应对了物价上涨,或潜在上涨局面,能让北京的标准面粉价格在二三十年间都保持在每斤一毛八分五的水平。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条件下,如何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付通胀,应该算是一个新课题。
  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曾发生了严重通货膨胀。起初,尼克松政府一时手足无措,采取了暂时冻结工资与物价的行政手段,未能奏效。随通胀的加剧和持续,西方的主流经济学派和非主流学派纷纷将研究领域从如何避免危机,刺激增长转向如何对付通胀。他们就通胀的成因以及应对政策措施提出了种种理论。以沃尔克出掌美联储为标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经过80年代的大调整,主要利用货币政策并调整了引发通胀的财政政策,终于驯服了通胀怪兽,在信息等新技术的刺激下,迎来90年代后的低通胀,高增长的经济好景。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通胀,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或表示将视情况出台一系列以货币政策为主,辅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用这些经济手段完全能够控制住可能出现的通胀的。但是,利用经济手段治理通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环境,能较顺畅地传导中央宏观调控信号和政策效应。
  一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才掌握利率、货币供应量、中央财政收支规模等宏观调控手段。在这些方面,地方政府没必要上行下效。但是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秩序,则各地政政府都“守土有责”。如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或者默许、甚至怂恿本地企业采取非法竞争手段等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中央调控措施的效力必然大打折扣。
  为维持物价稳定,利用行政手段强行限制物价的做法也不可取。对竞争充分的行业,采取强行限价措施必然导致供给减少,为未来更大的价格反弹埋下隐患。充分的竞争是平抑物价的利器。
  按笔者的理解,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目的应该是抑制某些商品,特别是百姓生活必需品价格增幅过快的局面,而不是希望价格全面下挫。如果价格全面下降,就是通货紧缩,对整体经济的伤害可能比通货膨胀还要严重。在物价不可避免地有所上涨的情况下,各地政府最应该做的是,尽快使当地人民收入能相应提高。由于企业的逐利本能,在能提高售价的情况下会很自觉地提价,但在提高职工工资方面就不那么自觉了。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真的督促落实,要靠政府的强硬手段。至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应提高社会保障险水平,更是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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