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奇案”与待客之道
    2007-08-17    叶建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新加坡著名侨商孙炳炎十几年前在哈尔滨投资办了五家企业,由属下森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出资,并就地聘请薛某全权负责经营。1995年森林公司因故解聘薛某并进行财务审计时,竟然发现公司欠了薛某500多万元,但财务记录明显有缺漏和造假痕迹。就是这样一件并不很复杂的官司,双方居然一打就是十几年——先是民事判决森林还钱,后是刑事判决薛某诈骗,最后是旧案推翻重新审理。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孙炳炎先生最后是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人世的(见7月31日《中华工商时报》)。

  对这个案件的是非曲直,笔者无意探究也不便多言。笔者只是想到了一个问题:对待朋友,我们正确的待客之道应该是什么?想当初,我们的发展条件并不好,很多外商之所以选择到中国投资,应该说感情的成分占了大部分。就算在条件大为改善的今天,能够到中国来的也都是我们的客人。对待他们,我们究竟应该有怎样的诚意和态度呢?
  我们发现,当外资逐渐增多、市场日趋理性之后,我们的待客硬件虽然不“软”了,但软件依然“硬”不起来;城市和道路虽然漂亮了,但法律、管理、服务等依旧不尽如人意。森林公司的“奇案”,其实就是人为的因素干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就是富有国人特点的“人情文化”、“厚黑学”和“关系网”限制了法律的自然诉求和正常伸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被迫变成“橡皮糖”或“双面泥人”。以这样的软环境来接待客人,我们应该感到惭愧。特别是在成为全球第一引资大国之后,这样的现状更让我们坦然不起来。
  法律的完善状况,执法的严明程度,常常构成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因而也就常常成为一个商人选择投资地的重要前提。目前,我们不仅在法律的执行上存在着许多人为的干扰因素,在法律的设计上也存在着诸多障碍和漏洞。比如,对什么是“外资”及其外延,我们至今尚无一个十分标准或权威的定义,以至在实践中存在着“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交互使用的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比如,我们在权威性法律中虽运用了“外资并购”的概念,但实际上只涉及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并没有包含兼并的意思,以致外资意欲兼并我国企业时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陷入茫然。
  不仅涉外的法律如此,涉内的法律也如此。我国《反垄断法》十几年来迟迟出不来,就是某些部门利益作祟的缘故。我国的《公路法》里也早就没有“养路费”一说了,但车主们至今仍在不公平地往外掏着钱,既得利益者仍在心安理得地享用着“不法”收获。
  所有这些法律缺陷,都是严重威胁企业和商人生存环境的不利因素,也是产生诸多社会不公的制度诱因。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你的待客之道无论多么坦诚,待客之情无论多么热烈,也常常抵不过你法律上的一个小漏洞,或者你服务上的一个小瑕疵。所以,我们当务之急是应该真正把法律当回事,真正让权力和人情远离法律——无论对外,还是对内;同时,“超国民待遇”也好,“次国民待遇”也罢,都必须彻底从我们的观念里清除出去。
  只有这样,我们的待客环境才不会让客人寒心,我们的待客之道才会真正达到“借鸡生蛋”的目的,我们自己也才会达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总体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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