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成全了煤老板?
    2006-11-27    叶建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像往常一样,正在北京举行的国际车展上,煤老板“围抢”豪华车的新闻不断传出。去年辽宁几个矿主放言要“将车与小姐一起买走”的旧事,也被媒体重新提起。人们在谈论这些事情的时候,口气多半带着鄙夷和厌恶,毕竟,山里的矿工们尸骨未寒。
    在某些人看来,煤老板是一种财富的象征。但他们是否知道,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煤老板也是一种愚昧的代表,一种贪婪的化身,一种恐怖的代名词?目前,全国1.7万个小煤矿,绝大多数掌握在私营老板手里。这些煤矿成了国人谈虎色变的地方。
    应该承认,煤老板们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解决全国性能源短缺是有贡献的。他们曾经是一群市场的弄潮儿。但是,他们毕竟也是一群“脱下草鞋即换皮鞋”的人,连中专以上的人都少得可怜。浅薄的知识限制了他们的视野,商人的本性又局限了他们的思维。沉迷处,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矿工安危;甘愿铤而走险,不想潜心防范。
    他们的复杂性同时还表现在:既有霸气、戾气,也有恐惧、惶惑。他们可以对矿工颐指气使,但自我感觉是天天在“走钢丝”。守着一个矿,就像抱着一个“定时炸弹”,哪怕听到鞭炮声,也会浑身打哆嗦。至于出事,那就更惶惶如丧家之犬。从这一点上看,他们又是一群可怜的人。
    如果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这样的一群人是很难立足的。他们之所以能够在我们面前走了这么远,完全是现实的局限性成全了他们。具体说来,有这么几个因素:
    一是,地方政府“纵容”了他们。在“经济至上”的指导思想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会主动与矿主们结成利益集团,共同营造小地方“欣欣向荣”的景象。有的官员在金钱的诱惑下,甚至还会与小矿主相互勾结,以权谋私。
    二是,法律规章“宽容”了他们。虽然,我们关于矿业生产安全的法律规章已相当严谨,但对于矿难肇事者和责任人的制裁还是相当轻的。一条人命20万元(只补齐保险赔偿额不足部分),最高判刑7年,这种代价与其暴利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
    三是,矿工兄弟“包容”了他们。相对于一些产业来说,采煤的收入是比较高的,这是农民工情愿冒着巨大风险从事此项工作的根本原因。高赔偿在制约了矿主的同时,也让农民工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民工对自己权利的维护非常无力,更给矿主们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治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就是既可以给每个人机会,也强迫你要懂得“规矩”。所以,煤老板们现在需要的就是一种有效的制约。而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作为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美国煤矿业也曾经历过安全事故频发的阶段,死的人也曾经比我们多得多。他们除完善法律、加强惩戒之外,特别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其安全监察员握有煤矿的生杀大权,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矿井,完全可以马上封掉而不需要看当地政府的脸色。
    对于无孔不入的煤老板来说,这种手段应该是致命的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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