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让“商业”秘密走开
    2006-11-27    徐殿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这是最近两个广为传播的事例,一是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等三大建议,被广东省建设厅以“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予以“否决”。二是海南省文昌市昌酒镇的青年农民林尤丰、陈苗诉被告海口丰正华公司、天津一汽丰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林、陈二人在诉状中称,他们向生产商要求提供该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并提供合格证明,被对方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
    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房地产,还是汽车,或是一切商品,从它进入到市场这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开始,诸如专利、知识产权等该保密的地方在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剩下的就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了,用一句不恰当的形容,它们应该是也必须是“赤裸裸的站在消费者面前,接受消费者在购买中的各种询问甚至挑剔”,只要消费者有疑问的地方,都可以问,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不仅要有问必答,还应该主动“公开信息”。
    就拿房屋成本来说,其中材料支出、工资支出、管理费用等等,任何一项对任何人都不是“商业秘密”,对消费者公开公布了,既不是同业者的竞争,也不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更不涉及任何技术问题,应该说不是一件难事。但,他们却以“商业秘密”推而搪之,如其说成本是“商业秘密”,倒不如说这个“秘密”后的“秘密”才是真正的秘密。原因就是房地产的成本支出相差无几,所不同的是地价,而土地又是掌握在政府手里,给谁由政府的某些官员说了算,于是,本可以公开的土地价格就变得暧昧不清了。同样,汽车质量出问题了,他不去认真解决人命关天的大事,却以“商业秘密”拒人以门外,难道商业秘密比人的生命还重要?
    曾几何时,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布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都是以商业秘密为由,忽视商业道德,不顾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这是商业秘密的滥用。
    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有毒有害产品甚至食品进入寻常百姓家,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商家搞价格欺诈,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旦出现纠纷或事故,卖家却以“商业秘密”为理由而隐瞒和推诿,结果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也是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长而久之,市场规则破坏了,消费者信心丧失了,那将是多么可怕的结果。因此,为了市场健康发展,别再拿商业秘密说事了。市场,请商业秘密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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