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6-10-16    作者:陈晓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一举突破了3万亿元大关。国家统计局经初步核实后公布数据显示,当年中国GDP现价总量为183085亿元。由此推算,中国的税收占GDP的16%强。据新华社近日报道,今年前9个月全国税收入库税款28420亿元,同比增长22.5%。而当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因此税收占GDP的比重肯定又有所提高。
  在现代国家,财政收支是政府依法从国民手中征集,并为国民利益(至少在理论上)而集中分配、调度、使用的那部分社会财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最近几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要占到90%以上。对于社会在一个时期内创造的财富中,应该有多少应该让居民、企业自己直接支配,多少应交给政府去安排利用?直白地说,税收在GDP中的比重占多大才合适?中外经济界历来有争论。从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04《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看出,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31.2%。此后逐年下降,上世纪90年代降到了只有10%多一点。然后开始回升,2003年为18.5%。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的情况下,保持或适当提高税收在GDP中的比重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诸多方面的巨大系统工程,方方面面都需要政府财力的支持。而仅就经济方面说,笔者认为,只有财政手段,包括采用税收形式收缴的法定社会保障资金,才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真正的有效手段。在西方,主张减少税收,降低税收在GDP比重的传统理由是,私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支配自己的财富,能比交给政府支配更好地发挥效用,提高效率;在上世纪70年代发生“滞胀”现象后,一些人认为,低税政策能刺激投资和消费,使经济恢复增长。但是历史证明,尽量压低工人工资成本是资本逐利的本性使然,完全听凭市场力量支配的第一次分配制度必然造成社会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狭小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从而引起经济危机和社会的严重不和谐状态。因此,二战结束以来,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大部分时期里还是采取了高税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政策,利用第二次分配手段,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低收入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从而避免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至今,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普遍高于中国。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西方有本质的不同,但也面临着因收入差距加大,削弱居民消费能力和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恐怕不能靠劝说老板自觉给员工加薪,劝说城里人给农民捐钱,而是要靠政府拿出真金白银补贴低收入者,或降低他们在获得政府公共产品时的负担。而政府能做到这点的基础就是增加税收。例如,2005年中央财政比预算超收1619亿元后,就有能力增加对地方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共328亿元;增加社会保障支出244亿元(其中拨付全国社保基金194亿元,增加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补助资金50亿元)。
  笔者最后想强调的是,当税收增加,政府可支配的财富多了后,必须用于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即把增加的收入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上,才能达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经济界人士认为政府支配社会财富效率不高的说法,虽有片面性,但也并非毫无根据。如果政府把多收的税用来自己盖大楼,搞政绩工程,确实属滥用社会财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