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作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据悉,《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从具体内容来看,《指引》首先对基准的选取规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代表性要求。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约定,能够表征基金的投资风格。
二是客观性要求。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等信息应当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
三是指数的特别要求。选取的指数应当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持续披露信息等条件,且相关指数编制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运维能力,有完备的人员团队、组织架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等。
四是强化管理人、托管人责任。管理人应当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选取匹配的基准,并选任具备相关投研经验的基金经理。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准的选取和变更进行评估,确保相关基准符合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五是授权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业协会建立的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指引》同时提出,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一方面,健全管理人内控机制。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基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公司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合规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另一方面,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管理人应指定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指标和阈值。投资过程中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等。此外,《指引》还要求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要求托管人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督促管理人夯实研究支持,确保入库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同时,加强对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
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指引》提出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应结合产品法律文件和实际投资风格情况,稳妥推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工作。二是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为指导行业机构更好落实《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