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号)。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宏信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宏信证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四川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宏信证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该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在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存续期管理等后续管理阶段的特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相关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存续期管理等工作,避免由此引发的违规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资料显示,宏信证券前身为和兴证券,于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四川省的6家信托投资机构剥离证券资产合并成立。2012年11月,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更名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有股东12家。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60.376%)、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总股本的9.589%)、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占总股本的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