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霍普股份披露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针对此前披露的拟斥资4500万元增资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珀科”)的投资事项作情况说明。
深交所指出,霍普股份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以下简称《投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4500万元增资爱珀科并取得其4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爱珀科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霍普股份当时披露的投资公告显示,标的公司爱珀科经营范围包括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和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
针对此次增资背景,霍普股份表示,拟通过对爱珀科增资,进军快速发展的光伏发电及储能领域,结合合作方在光伏和储能技术领域的专业积累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探索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新技术与新方向,共同开发建筑光伏储能充电(光储充)市场,积极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布局,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板块。
不过,财务数据显示,爱珀科设立于2022年7月。2022年7月至10月,公司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8.44万元;截至2022年10月末,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分别为43.95万元、-487.62万元、531.56万元。
深交所要求霍普股份说明,爱珀科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竞争情况、发展前景;自身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并分析说明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未来变化趋势。同时,深交所要求霍普股份结合公司与爱珀科之间所属行业是否相同,业务是否重合或相关等,详细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以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此外,还要求其说明公司判断本次交易后将取得爱珀科控制权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将爱珀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要求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霍普股份投资公告显示,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期,承诺期间为“完成交割之月起至未来36个自然月内”,上述期间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自然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如第一、第二个承诺期或承诺期内累计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数,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全体原股东进行补偿”。对此,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霍普股份说明,明确交割完成的具体含义,并明确如上市公司未如期支付有关股权转让款时有关交易对方是否无需履行补偿承诺;说明上述承诺数的计算依据(包括基本假设和计算过程)和预计的承诺期限,并说明有关承诺数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此外,要求说明如业绩承诺未完成,公司是否将要求全体原股东执行业绩补偿,并说明业绩补偿具体触发条件,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以及补偿执行的具体期限;如公司存在不要求全体原股东执行业绩补偿的可能,说明有关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