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证监局5月13日消息,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吉伟、吉祥、吉喆因超期未履行股份补偿承诺,被内蒙古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矿业”)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漫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兴业矿业2020年5月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银漫矿业2017年至2019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吉伟、吉祥应分别补偿股份2512.61万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吉喆应补偿股份1130.42万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45.11万元。2020年12月,吉祥已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2022年5月,吉伟和吉喆分别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和45.11万元。
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2017年为兴业集团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吉伟、吉祥、吉喆超期未履行股份补偿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据兴业矿业5月10日公告,目前,公司已在兴业集团重整的债权申报期内向兴业集团管理人申报了业绩补偿事项涉及的债权。兴业矿业于2021年两次致函国民信托,督促其尽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及股份注销义务。2022年1月,国民信托与兴业矿业因其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发生诉讼纠纷。该案件于3月24日进行了首次线上审理,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和询问程序,截至目前,兴业矿业尚未收到法院再次进行正式开庭的通知。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指引第六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伟、吉祥、吉喆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明确后续履行承诺的计划。该计划应具体可操作,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