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暂行规定》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是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万个;三是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方面,《暂行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在风险准备金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