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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30%
2020-09-21 作者: 来源: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8日电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18日晚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通知》明确,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是严格注册登记管理,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其一是规范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通知》还明确,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一是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二是租赁资金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三是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通知》还提到,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能加强监管:1.完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方便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完善租赁房源网上核验通道和核验码验真通道,为房源发布主体和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2.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措施。3.对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租赁信息抄送税务部门。4.加强对未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未备案的经纪机构、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重点监管,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通知》最后指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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