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年履字第004号
致:武汉康乾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我行与你方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鄂保证字1705第W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你方为借款人【武汉众兴时代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104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我行已向借款人足额发放贷款,但上述借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为此,我行特通知你方履行担保责任,请你方于【2020】年【9】月【30】日前代偿借款人全部尚欠的贷款本金【102,347,660.8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应计算到清偿债务本息时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及相应费用等。若你方未在本通知期限履行上述代偿义务,我行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贷款债权。
截至【2020】年【8】月【31】日,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如下:
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02,347,660.81元(大写:壹亿零贰佰叁拾肆万柒仟陆佰陆拾元零捌角壹分)
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应计算到清偿债务本息时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特别特请注意:上述贷款本息等仅为截止日期借款人尚欠本息金额,在代偿时,应以你方实际代偿日借款人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