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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非住宅可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2020-07-31 作者: 来源: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0日电 据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会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定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其中拟明确,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条件共六方面,一是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是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是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是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是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是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意见稿》还将明确,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同时,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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