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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实行“内循环”
2020-07-29 作者: 贾政 来源: 广州日报

    7月2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以及体制保障、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

    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 通讯员岳建轩

    最大特点:符合条件的

    对象间内循环封闭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对象。即承购人拟转让或退出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供应对象:

    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对于共有产权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考虑了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转让:

    产权证满5年可转让产权

    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产权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50%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住房待遇: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抵押与继承:

    产权份额可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住房使用:

    不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租金

    承购人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不用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承购人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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