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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有为和有所不为
2020-07-14 作者: 龙卫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形成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商法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做出了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追求民法再现代化的三大积极作为。与此同时,在维护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的原则下也有所不为。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踌躇满志,而且还有能够经受住长期实践考验的立法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了,这部民法典明明白白冠名为“典”,成为新中国以来第一部命名为“典”的法律。从法律形式上说,“典”意味着立法表达形式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较高成熟度和稳定性。从法律地位上说,冠名为“典”意味着法律高位阶的肯定。民法典为什么这么重要?

  首先在于民法关乎的是社会生活的常识常理。民法在所有法律体系中被认为属于最普通、最接地气的法律,所以也称“市民社会法”、“基本社会关系法”。它以维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中心,调整民事生活关系,反映社会生活一般价值需求,包括平等、自由、诚信、公平,等等。

  其次,民法典的引人瞩目也在于其编纂十分不易。越是常识的东西,就越不容易确立,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经验。民法是争取来的,是人类为自身权利斗争而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近邻的《日本民法典》都是如此。没有足够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民法是不会得到确立的,民法典也不会真正编纂出来。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表明了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民法社会的决心。

  民法典是一项高度科学系统化的工程,其立法技术追求自身形式逻辑的合理,增加了难度。我国立法者希望能够为世界民法贡献“中国方案”,提出了两个极具特色的目标:一是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定位。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极其考验智慧和能力。

  民法典制订实现了三个有为

  民法典编纂出台不仅仅具有形式意义,它在制度上、内容上具有相当的充实度,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形成的民商法的一次编纂整理,是借助体系化对现行民商法立法的一次重要体制化提炼,同时基于新时代新使命的强烈意识,也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独特创造。

  例如,其中总则编主要来自1986年民法通则,物权编主要来自2007年物权法,合同编主要来自1999年合同法,侵权责任编主要来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编主要来自于1980年婚姻法和1991年收养法,继承编主要来自于1985年继承法。人格权编虽然说是新的,但其实也是有迹可循,可以认为是由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规定脱胎而来。

  民法典的编纂,对上述法律在体系化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未来趋势,进行了整合、纂修、补充、完善和部分的创制,使其更加完备,也更加富于时代感。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典在内容上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商法的巩固和发展,其亮点在于更加体系化和适时更新。归纳起来,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实现民法再现代化等方面都算得上颇有作为。

  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

  民法典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来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中心命题是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编纂因此首先必须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基本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支柱,当然不只有民法。从理论上说,法律作为一个总体体系,在现代社会里至少体现为三大领域:公法、私法、社会法。它们各有其功能,其中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共同支撑起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法律要求。从全面依法治国来说,三根法律支柱都应该支起来,而且应该一般齐。现在,民法典出台,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

  构筑市场经济的法权基础

  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定位,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大逻辑的必然。民法典之所以得到各个方面的期待和支持,也在于它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追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

  民法典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其重点之一就是推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特别是作为重点攻关领域的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民法在资源配置上的规则覆盖和力度,不仅将更加重要和更加广泛的资源纳入民法之下,还要确保真正用市场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

  民法典在相关领域的攻关集中体现在物权编,在巩固已经取得的物权法及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物权做出了一些重要努力。比如,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了第339条到第342条四个条文,总结此前政策实践和单行法修法成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再次分离“土地经营权”,形成了农村经营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所谓“三权分置”的全新架构。这一制度新创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农地重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适应正在兴起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通过“土地经营权”再分离,提供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基础。物权编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努力,也体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为增进土地使用权利及其价值流转提供制度帮助和保障。

  当然,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也体现在对一些新型重要资源的民事权利和保护确认,比如总则编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

  追求民法更进一步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成功之际,已经是新世纪的第二十个年头。作为立身于21世纪最新出台的我们这部民法典,如何演化自己的调整范畴、调整方法,这也是世人所关注的话题。

  十年来,第四次科技革命或工业革命的出现,给社会、经济带来许多变化。特别是从互联网发展到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阶段,从生物药剂、转基因发展为基因工程阶段以来,我们明显意识到人类社会正在形成某种质的变化。它不仅极大地重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特别是其中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也对现在的法律形态和基本规范手段提出挑战。民法典编纂立法者一开始就提出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也应当体现时代特点。当然,这些时代创制同样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阶段要求紧密结合。民法典的创新,体现在很多地方。

  总则编引入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体现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物权编引入了居住权,这不是古老的罗马法和近代的法国法的房屋用益物权,而是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背景下对社会夹层的一种照顾物权。

  合同编引入了大量的新规则,或者强化了一些规则,应对当代复杂社会交易环境下不断增加的合同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引入预约合同制度;转化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且以公平为衡量标准;加强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等的协同,系统应对合同预期障碍;在具体合同中针对特殊的不确定性问题建立相应化解机制。

  人格权编在过去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时的丰富和发展,特别处理了与生物科技、医学科技应用的关系,包括:明确禁止任何人体交易(第1007条),严格规范研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所需要临床试验的条件和程序(第1008条),严格规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第1009条)。同时,引入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适应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型人格保护需要。

  继承编丰富了遗嘱形式,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规定。侵权责任编以当下风险社会为判断,从责任承担到责任治理进行完善升级。

  民法典的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

  民法典编纂要做到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我们这部民法典追求将好的民法典和适合自己的民法典相结合,有意识地通过某种程度的“消极无为”和“积极无为”,在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方面作出显著努力,实现立法科学和立法特色的融合。

  民法典的篇幅节制

  节制是科学立法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一部民法典来说,并不是规定越多、条文越多就越有价值。我们这部民法典条文只有1260条,看起来似乎很庞大,但是比起历史上的法典特别是最新几部新兴民法典,条文少了很多。从现有的立法能力和立法对象的复杂性来说,做到了很好的节制。

  现在的社会显然更加复杂和变动不居,因此在更多方面不容易稳定下来,要进行规范定制很难,进行体制性规范定制就更是难上加难。可以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方式,以便留下余地,通过原则确权、框架确权等方式,来抽取所谓体制性规定;植入接引或者授权规范,将容易变动的具体制度交给单行法去规定。民法典在不少重要创制性的制度设计中,面对重要但难以看清法律规范需求的领域,采取了“但求方向不求具体”的框架立法模式。例如,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只规定了几条,具体的授权留给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物权编对三权分置创新,也只是增加规定了四条引入土地经营权框架的规定,具体的显然是要交给单行法和政策去继续形成。

  民法典虽然采取民商合一,但是对商法基本上没有具体涉及,而是极其有限地处理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行为、主体、合同等一些问题上表达了一些共同性规则。民法典也没有对明确承认为一类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设定分编,尽管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属于广义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典也有意识处理了法典的封闭和体系开放的关系,积极增加其包容性和动态适应性。比如在总则编明确宣示了原则,使其内在体系凸显出来,还独树一帜地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发挥体系的开放作用。

  民法典的特色保留

  民法典在面对现在进行时之际,坚守属于自己的空间和时间,按照自己的现实和理想去规划民法典。民法典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总则编部分,关于法人制度,明确采取适合于我国政经体制下组织特色的法人分类法,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这些都是中国现实体制下的特色组织形态的转化。

  关于我国基本经济体制保留的规定,在物权编体现最为清晰,不仅明确维护土地和重要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设定,而且在具体设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类型时,也要求注意对公有制功能的保全。

  婚姻家庭编也强化婚姻家庭的价值文化观,重视婚姻家庭的社会意义,明确引入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第143条),强化过错赔偿(第1054条、第1091条),还引入了协议离婚冷静期规定(第1077条)等。

  民法典尘埃落定,持续多年的浩大的民法典编纂工程终于告成。民法典接下来面对的挑战就是无限可能的民法实践,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能够经受住时代的冲击和考验。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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