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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不能再无风险逆行
2020-07-07 作者: 鞠实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多位投资者高举横幅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原来,近期一个名叫爱钱进APP的理财产品暴雷,该平台被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而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经为爱钱进代言。

  应该说,明星名人因做广告代言惹上麻烦、招来热议,乃至引发官司的,此前并不少见。即便是在金融领域,像汪涵这样,此前也有不少明星因代言的P2P机构暴雷而被网友喊话“还钱”。但大多到目前为止,都还处于没有下文阶段。问题是,在这类事件中,代言的明星名人到底该负怎样的责任,或者说是否应该退代言费呢?

  众所周知,不管是明星名人直接为企业代言,或者间接形象代言,实际上都是在拿自身的名气和信誉为被代言企业产品背书,本质上都属于一种广告行为,要受《广告法》的规制。我们审视此次汪涵为爱钱进代言的行为到底应付怎样的责任,就应以《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也明确,公众人物如明知或应知金融产品广告是虚假广告,仍为其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其应与广告主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市场、公安等有关方面有必要调查此次汪涵引发争议的广告,其是否购买了所代言公司的代言产品,如果没有,其所谓的“有内涵,更靠谱”的代言推荐,就成了无根之水、让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推荐。

  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年,不少明星名人代言网络金融企业产品而屡屡暴雷,但又有不少的明星名人还对此类代言乐此不疲,或者说不愿轻易从代言中抽身、行使起码的代言真实审核义务等,关键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这类代言回报丰厚,但代价却很低甚至没有。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不能再无风险逆行。不管是就事论事讲,给具体个案中的受害者以公道,给相关明星名人以教训,还是维护正义的相关金融等市场健康秩序,相关方面都有必要对此次引发争议的汪涵代言广告到底有何“内涵”,进行必要的详细调查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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