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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救济机制
2020-06-09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针对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绿孔雀”案,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近日在接受专访时说,“云南绿孔雀”案作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云南绿孔雀”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之中,王旭光表示,鉴于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该案的裁判将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而在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均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蕴含着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特别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较之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就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战略,不仅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指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那便是竭泽而渔,最终影响经济发展。近年来,通过立法探索、司法解释、改革试点等大量实践,逐步建立起了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行的救济机制,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重程序、缺实体,尤其是缺乏有关责任构成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实体性法律规范问题。

  毋庸置疑,生态环境侵权损害存在潜伏性、滞后性、长期性以及难修复的特点,使得现有的诉讼救济方式无法更好地弥补侵权受害人以及生态环境的损害,在此语境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民法典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侵权责任编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专设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这一重要条款,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等绿色条款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有助于强化违法担责,提高违法成本,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并能以严格法律责任威慑潜在加害人,防范生态环境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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