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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2020-05-12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近日青岛公安发布通报称,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记者采访发现,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

  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此前,中央网信办发文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泄露。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通知提出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相关部门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避免造成次生伤害。一方面,收集联防联控所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另一方面,各地在疫情防控中,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统计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这个过程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目前,疫情防控仍然充满变数,对疫情新动向保持高度紧张。这种紧张是出于对生命的重视与爱护,是在公共卫生危机事件面前的正常反应。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要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防线。一方面,在汇总存储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加密等安全措施。另一方面,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面对疫情危机,越是要保持理性,保持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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