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 _ 经济参考网 _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官方网站

首页 >> 正文

怎样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
2020-03-31 作者: 陈昶屹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处理涉及新冠疫情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时,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除了要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及正常商业风险之外,在不可抗力纠纷的具体判断中也要有“三个区分”。

  当前,随着复工复产工作稳步推进,新冠疫情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在涉疫情的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以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解除、变更合同的法律条文。但是,新冠疫情对经济运营的影响是历史的、具体的,不能简单地、想当然地理解“不可抗力”。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简单

  我国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是在《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明文规定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理解该定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客观情况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变;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合理地预见;3.该客观情况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即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以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可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4.该客观情况必须是当事人按合同关于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标的等约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看似简单,但“不能合理预见”这一带有主观性质的构成要件,却有不易把握的特点,在具体纠纷中,是不是“不可合理预见”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在举证时应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理性之人通常的合理谨慎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注意几点:一、债务人是不可抗力通知的主体;二是不可抗力通知必须在合理期限作出,否则无法使债权人及时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难以避免损失扩大;三、通知的内容需同时包含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和系争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事实两个方面,否则不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四、债务人不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应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失去就不可抗力条款所享有的权益,但不增加其新的负担。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

  提到“不可抗力”就不得不提到“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这些都是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影响的原因。

  情势变更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也称做“艰难情势(hardship)”,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风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营业风险,更多是作为与“情势变更”这种异常或剧烈经济波动相比较的一种情形,一般认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就不会被认为构成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势。

  事实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两个非常相似,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存在相互的联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是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提供的是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免除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制度供给,制度重心在合同责任免除上。情势变更主要提供的是如何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通过合同变更使合同能够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继续履行的制度供给,制度重心在维系合同履行上。

  二是客观情况影响的因果关系不同。

  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会产生合同履行障碍的结果,但是其因果关联的影响是有区别的。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直接原因。例如,新冠病毒暴发后,武汉加强城市管理,导致供应商无法将货物送达买受人在武汉的收货地址,致使合同履行一时不能,供货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的直接原因就是疫情防控这一不可抗力事件。

  而情势变更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并非直接导致合同客观履行不能,而是导致该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非正常变更,使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例如,疫情防控导致旅游人口锐减并维持了相当的一段时间,从而使经营酒店的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等沉默成本不断增加,实际上改变了酒店场所租赁合同的缔约基础。本来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并不会因为疫情防控而产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但是疫情防控却间接地影响了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经济基础。

  三是客观情况引起的客观结果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是客观不能,主要是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是指当事人所具备的履行条件导致其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某酒店用房被征用,已经用于隔离人员的集中医学观察,导致该房屋无法按时交付承租人。

  法律不能,指法律颁布实施导致当事人履行合同将成为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例如,演艺公司与若干演员之间签订了拍摄某电影的演艺合同,结果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国家依据公共卫生传染法等法律授权作出禁止特定规模人员聚集的禁令,使演员们聚集在一起共同拍摄电影的行为将成为违反禁令的行为。即使演员们在主观上愿意在疫情期间聚集在一起拍电影,在事实上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但是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是经济不能或商业不能,在某种意义上是主观不能,指虽然合同在事实上仍然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主观上受损当事人是不愿意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却是不同的。

  在不可抗力情况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当事人履行及时通知及证明义务,就可以依单方通知而发生前述法律效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绝对的,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而情势变更情况中,当事人享有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为形成诉权,即限制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只有起诉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法官或仲裁员行使“公平裁量权”才能变更或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会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意义和分担情势变更产生的损失,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或消除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利益关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联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这二者的联系表现为:

  一是在构成要件上均要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外在失控性及客观存在性。例如,新冠病毒暴发及防疫事件的发生是由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产生在合同当事人履行行为之外,并非当事人自身能力所能避免、控制、克服的,属于自然灾害及衍生防疫公共事件的客观情势。

  二是二者发生的时间阶段相同,即都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是二者的法律效果部分相同。在法律效力上,都免除或部分免除了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后果上,二者均可因援引适用而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当然,情势变更还可以产生包括合同价款调整在内的合同变更后果,而不可抗力则不能产生变更后果,而只能产生减轻责任的后果,比如,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后果等。

  从前述二者的联系上看,二者之间其实并不完全排斥,而是存在部分相同或交叉的领域。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修改,调和了“二元界分”模式的绝对对立关系,使二者可能因同一事件而均可适用。

  比如,当前新冠疫情暴发这一事件对酒店业的冲击很大,经营酒店的企业与酒店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维系、变更或解除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此时,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诉讼策略,酒店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新冠疫情可能不必然导致承租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酒店申请停业并解除租赁合同是其减损经营策略,而非新冠疫情导致的必然结果,其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但其还可以通过证明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对其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构成根本影响或巨大变化,从而援引情势变更法律条款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当然,受新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领域还很多,比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旅游合同、教育服务合同、承运合同等等。

  不可抗力的判断中要有“三个区分”

  最后,在处理涉及新冠疫情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时,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除了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及正常商业风险之外,还应当区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区分是新冠疫情本身产生履行障碍的原因还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新冠疫情采取行政措施产生履行障碍的原因,以便进一步区分适用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的法律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防止主观不能导致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

  二是区分当事人援引的是违约责任免除或减轻的“不可抗力”法定事由,还是作为约定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不可抗力”合同条款,抑或是主张合同法定解除的“不可抗力”发生事由,以便进一步区分当事人违约责任免除是基于“不可抗力”法定事由还是基于有效的“不可抗力”免责合同条款,区分“不可抗力”的作用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法定解除的条件。

  “不可抗力”法定事由的考察重点在于法定要件的构成与责任承担,“不可抗力”免责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与责任承担,“不可抗力”法定解除的考察重点在于法定要件的构成与解除效果。三者在“不可抗力”援引适用的司法审查方向上存在明显差别。

  三是要区分不可抗力在履行障碍发生中因果关系构成与原因力范围。即不可抗力导致履行障碍发生是“前因”还是“后因”关系,是“一因一果”关系还是“多因一果”关系,在原因力上是“全部原因”还是“部分原因”,以便正确区分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产生的不免责与免责的效力以及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的范围。

  比如,如果迟延履行违约行为发生在先,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发生在后,在合同履行已经迟延的情况下,新冠疫情虽然导致合同履行进一步迟延,但不可抗力作为后因并未阻断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产生的关系,则援引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获取授权

部分物流企业发愁货源不足“吃不饱”

部分物流企业发愁货源不足“吃不饱”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采访发现,国省道路防疫卡口撤销、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港口等物流枢纽有效运转促进了物流行业复苏,但受制于多种因素,部分物流企业仍面临通行难、生存难。业内人士认为,疫情之下的物流行业发展面临新变局。

·大“动脉”通畅 全复苏存“梗阻”

混改“先进生”冲击整体上市

混改“先进生”冲击整体上市

“以‘创业合伙人’理念引入战略协同、深度契合的投资者,以员工持股绑定企业骨干人才,让他们带着风险金来‘打工’。”江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少雄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解读背后的密码。

·加强合规管理 推动法治央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