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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隔离的人可触犯刑法
2020-02-04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新华网报道,据青海省公安部门通报,西宁市湟中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西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西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抗击疫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的情势下,“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成了很多地方疫情防控的双线作业任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居家隔离”的要求,是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更是武汉返乡人员的法律义务。

  梳理通报可知,作为武汉返乡人员的苟某,理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防控要求。但其却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西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这一系列行为恰恰说明,该当事人明确认识到了疫情的严重程度和“人传人”的特性。否则也不会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更令人气愤的是,其隐瞒这些信息之后,又主动接触周边人群,显然有着“传染他人”、放任传播疫情的主观恶意。

  根据有关规定,对此类拒不配合隔离的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过程中,如果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抗拒强制隔离的,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行为或妨害公务罪。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危险,即可构成犯罪,不以他人被确诊感染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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