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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安宁权”需要多方给力
2020-01-21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打开网页,或大或小的弹窗接二连三地蹦出来;手机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收到来源不明的彩信,内容多半不良;QQ号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被塞入若干个购物打折群,删都删不干净……这些让人无力吐槽又无可奈何的网络乱象,在不久的将来便是违法行为。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长期以来,安宁权一直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存在,并没有被正式写入立法。此前,有网络平台的社区公约将“安宁权”作为用户的基本权利。该公约将私信骚扰、商业广告等侵害用户网络空间安宁的行为,明确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类别,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屏蔽,当然也可以依约举报平台进行处理。

  其实,生活安宁权的适用情景既涵盖线上的虚拟社区,也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比如噪音、狗叫、广场舞等扰民行为,除了报警,同样也可依据民法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安宁的私人生活,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将安宁权正式纳入到隐私法律保护体系,对中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事实上,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应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领域。

  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是个人幸福生活的起点,也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基石。网络“生活安宁权”能发挥多大作用、能否真正保护网民的正当权益,还需要看具体的落实与监管情况。为有效保护安宁权,应进一步明确安宁权的人格权属性及其救济手段;加大安宁权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的力度;确立安宁权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机制;恰当配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安宁权诉求方的证明责任。

  当然,再强大的法律武器,只有被受害者拿在手中方能发挥出威力。如果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安宁权不够重视、对相应的侵权行为无动于衷、对侵权现象熟视无睹、逆来顺受,那么线上线下的安宁也只会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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