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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应成知识产权保护标配
2019-11-27 作者: 张玉胜 来源: 经济参考报

  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正式公布,提出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近年来,我国持续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保护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这种“差距”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违法侵权成本过低和诉讼维权成本太高。相较于违法者对有形资产的侵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被确定侵权的概率也相对较低。即便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与被诉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侵权者仍可能因未被暴露的侵权行为而获利。

  所谓“惩罚性赔偿”,就不是有一赔一的一般性“损害补偿”,而是法庭所作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其目的就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示社会。这种赔偿也适用于针对那些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者的侵权行为。这显然不失为破解“赔偿低”、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有效举措。

  践行“惩罚性赔偿”,必须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当享有利益回报的司法导向。要有效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积极作用,为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构建科学可靠的证据基础,力求使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同时,也需依法将权利人发现、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等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赔偿范围,由侵权败诉方承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需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完善上。比如,正在推进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其重点包括建立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等;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更是从宏观上传递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对不法侵权产生警示、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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