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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强拆败诉是一堂程序正义课
2019-11-06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11月1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农民卢克银拿到法院判决书,他迅速地翻到了最后一页。当他看到判决书上“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东方小学宿舍楼的行为违法”时,这位67岁的河南老人欣慰不已,终于告赢了县政府。

  卢克银在家乡创办了一所民办小学,2016年2月,投资500多万元在校园内新建了一座六层学生宿舍。2017年初,新宿舍建成投用。2017年8月,淮阳县政府、葛店乡政府工作人员以“未经依法批准”为由,带人强行将东方小学的六层宿舍楼拆除。2018年6月,东方小学法人代表卢克银以东方小学名义将淮阳县人民政府起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卢克银经历了一审胜诉、县政府上诉后败诉、再次起诉后胜诉的曲折过程。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行政机关只能就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只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在东方小学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相关宿舍楼情形下,淮阳县人民政府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宿舍楼进行强拆,这样就违反了法律。据此,周口中院以淮阳县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为由,判定淮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的焦点,已不再是学校建筑是否是违建,而是政府的拆除行为及程序到底是否合法。

  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遵守执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只有经过合法审查,人民法院才会对相关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这样也就有利于保障强制拆除建筑执法行为的实体正义。

  法院判决县政府自行组织强拆败诉,实际上是给地方政府上了一堂程序正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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