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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仍面临障碍
2019-10-16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温州司法系统敢为天下先,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还是推动破产制度改革角度,都具有积极意义。但这起国内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只是个案,只具有代表性,但缺乏普遍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不足和法律争议。尤其在推广过程中,根据温州中院的实施意见来看,仍面临着较多阻碍。就本案而言,可复制性有限。

  这起“个人破产案”虽已办结,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现实阻碍:一方面,大面积推广面临着如何控制司法成本问题,突出表现在进行有效完整的资产核查方面,现金储备和代持类资产等较难核查;另一方面,要规避恶意逃债风险,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达到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纳税申报制,以及加大恶意逃债的惩处力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试点法院能及时领会改革意见,进行探索,值得点赞。个人破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多一些实践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才能提速。一方面,确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国内法院多一些实践探索,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但相关立法最终要立足于国情;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执行和解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并结合了破产法制度的相关理念,有一定积极探索意义。但任何法律都需要在社会生活的运用中才能进化,个人破产法概莫能外,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更为务实的思路,应该是加速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只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及适用,更规范、更有效,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与时代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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