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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起诉差评侵权被驳回案
2019-09-18 作者: 张淳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一位淘宝卖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商平台设置买家评论功能,是考虑到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对卖家来说,好评可以带来好的口碑和人气,差评则会影响潜在消费群体的购买意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好评或差评,都是行使监督权。当然,消费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往往因人而异,差评未必能够真实反映商品和服务好坏。不过,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差评即使存在片面、失当,缺乏事实依据,也不构成侵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不乏类似司法案例,大都是以卖家败诉告终。对“卖家诉买家差评侵权被驳回”案件,买卖双方都应理性看待。

  一方面,卖家要从中汲取教训,尊重消费者的评价权,宽容对待差评。在遇到差评时,首先反思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否存在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同时,可以耐心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通过回复评价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积极、合理的解决方案,赢得消费者的谅解。事实上,“恶意差评师”只是极少数,在经过沟通后,一些因误解给出的差评,买家往往会主动删除。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卖家态度消极,推卸责任,才导致事件进一步升级。

  另一方面,买家不能有权就任性,要分清正当表达和侵权的界限,做到理性行使评价权利,避免人身攻击或使用不文明用语。比如,在差评中可以批评商家产品不好、服务不满意,但加以侮辱、诽谤,则可能构成侵权。2017年,北京乘客卫先生因专车司机未避行拥堵路段导致车费较高、用时较长,在评价中对其服务给予差评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事后,专车司机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司机30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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