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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员身亡群主无责案具有标本意义
2019-08-14 作者: 苑广阔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微信群主蒋某组织群友进行了一场气排球比赛,比赛中群友王某突然倒地,随后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亡故后,家属状告蒋某并索赔22万多元。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蒋某作为涉案赛事活动组织者,在赛事前后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前几天,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召开的“群主安全大会”引发网友极大关注,从强调QQ群、微信群群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群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的角度,这样的安全教育大会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而最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例,因为具备以案说法的性质,所以更具现实意义。

  当地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死者家属向微信群群主高额索赔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蒋某虽然是气排球赛活动的组织者,但是他计划了活动的时间、限制了活动参加人数、通报了活动强度、强调了活动纪律、在选择参加者时考察了参加者以往的活动经历,并将活动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告知参加者,已经做到了对活动风险的理性认知和防范。其二,涉案赛事属于群众性自发组织的业余体育活动,蒋某并未从中获利,对其作为组织者所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宜过大,否则此类活动将几乎无法开展。其三,在事发当天王某晕倒后,蒋某组织群友等人采取了救助措施,拨打急救电话求助,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正是以上事实,才避免了蒋某作为微信群主的法律责任。而从保障“群主安全”的角度来看,蒋某在作为微信群主组织群员进行气排球比赛过程中的种种举措,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标本价值。既然全国范围内QQ群、微信群群主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客观存在,那么在群的日常活动,或者是组织线下活动过程中如何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尽最大限度保障群员的安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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