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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假标准应该与时俱进
2019-08-07 作者: 何勇海 来源: 经济参考报

  8月1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人社部指出,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五类休假标准的发布当然是个好消息。它明确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概念,不容用人单位偷换概念;也明确了五类休假的放假时间,以及适逢周末能否补假,还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厘清了争议;等等。此前,我们休假并非无标准可依,但它们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隐藏于冗长条文中,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是多年以前制定的,普通上班族对此往往并不清楚。一个《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不过,这个休假标准也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人社部这份标准在婚丧假标准部分的表述是,“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那么,国有企业之外的劳动者就不能享受婚丧假么?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不应区别是国企还是非国企。这个标准还称,“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这就意味着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没有丧假,这也不太合乎情理,职工岳父母和公公婆婆死亡时也可给予丧假,这才合乎人伦亲情。在探亲假上,人社部这份标准称,“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言外之意,这几种情况之外的劳动者就不适用探亲假规定,可这些劳动者也有亲人。

  劳动者休假标准应该与时俱进。从上述文件可知,有关年休假的标准,来源于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探亲假的标准,来源于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婚丧假的标准,是按照1980年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来确定的。如今,企业性质多,就业方式多,居住地点多,相关条款早该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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