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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体现法制进步
2019-06-26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除非非举债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后者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晓。这样的规定尽管有利于防止一些举债方举债之后转移财产逃避偿还债务现象发生,但是也容易导致并未参与举债、甚至对配偶举债不知情也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的非举债方“被举债”。不少人离婚之后,因为原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而背上巨额债务,导致不堪重负,甚至生活难以为继。

  其实,从法律意义上说,除未成年人外,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每一个人都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一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配偶并未参与举债,举债方亦未将债款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配偶并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则举债方就应当为自己的举债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独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如不能履行,则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则是每个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公民无须为他人行为负责基本法理的回归,有利于维护未参与举债亦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一方的权益,是人权保护进步与法制进步的体现。同时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则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有利于维护与促进法律公平公正。对超级平台数据垄断不能无动于衷

  反数据垄断是进入信息革命时代反垄断法的新使命,超级平台掌握信息垄断权力、凭借数据先发优势操纵社会的问题需要引起警惕。竞争政策不能对超级平台之作为无动于衷,竞争执法机构亦不能以冷眼旁观来代表包容审慎。

  超级平台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寡头,是因为其通过自身营造的网络生态系统吸引千万流量、汇聚海量信息,对数据的控制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带来了赢者通吃的局面。不能任由平台集中数据影响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为获得数据优势,平台通常采取激进的行业并购策略,数据驱动型并购应该纳入经营者集中审查。此外,优化数据的流动分享机制也是促进竞争的关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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