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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并不止于“拒运”
2019-06-12 作者: 张玉胜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近日,“海底捞杭州一店面因垃圾分类不当,可能面临垃圾被拒运”的消息,引起网友热切关注。网友担忧地表示,连续4天,该店将面临垃圾无法清运的困境,会给环境带来更大污染。记者调查发现,海底捞垃圾处理不当的事实基本属实,但相关部门并未实施拒运。

  对垃圾处理不当的违规行为“拒绝清运”,这是地方规章赋予垃圾运输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对违规者的处罚方式,也是执法者于法有据“说不”的权力。依据2015年出台实施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该条款的要义就在于强调了“谁投放谁分拣”的第一和源头责任,收集和运输者对未经过合理分拣的生活垃圾,是有权拒绝接收的。这在法律层面应该没有问题。这种“拒绝清运”的处罚,或可让不按规定分拣的单位因垃圾无处堆放而外界观感受损、正常业务受限,从而倒逼其尽快履行分类义务。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拒运”权虽属法赋但却需慎用。比如,那些极易腐烂变质或气味刺激的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多堆放一天就多污染周围环境一天,早清运早治污。

  这样做并非是放任不实施垃圾分类者的违规行为,让执法者只开“空头支票”,让“拒运”权形同虚设,而是要将其变成对违规者的提醒、警示和限期整改过程。事实上,杭州市下城区在对涉事路店开出“垃圾拒运单”的同时,也开具有《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限期整改告知书》等,要求其负责人限期到执法部门接受询问。他们还借机再次告诫店家必须依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事。

  “拒运”并非唬人的稻草人,与之配套的处罚“牙齿”照样咬人。对违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作业单位,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垃圾分类非小事,“拒运”罚单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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