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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降低但自身应合法合规
2019-06-12 作者: 徐星星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外部环境改善的同时,企业自身经营仍需注意诸多事项,只有自我经营合法合规与外部良性环境相辅相成,才能促进整体营商环境朝着积极、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以下两起案例,提示企业家及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丁先生系乙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木板,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载明:今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8万元。但后来乙公司未给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货款3.8万元,并要求乙公司一人股东丁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表示对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同意给付货款。丁先生则认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乙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丁先生作为该公司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丁先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

  公司财产应当与股东个人财产实现独立,如有必不可少的经济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程序应当合法,往来明细应当留痕备案,切不可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财产当及时归还。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存明晰的财务支付凭据,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另外,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最好应实现专款专户,不应随意混用,随意发生资金往来,否则发生麻烦、纠纷将影响企业资金运转。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业务合作关系认识。2015年7月,甲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据。同日,王先生向甲公司转账交付30万元借款。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600万元。张某与李某系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均为300万元。2017年度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张某、李某实际出资均为0元。至今,甲公司未向王先生偿还借款,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王先生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甲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王先生要求甲公司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约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认缴出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应当保证真实和充足,不得借助各种形式的过桥资金补足资本。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对于减资等行为,应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以免股东个人承担责任。转让股权时,受让方应当全面了解转让方股权占比及实际出资情况,转让方亦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有可能要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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