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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法治化意义重大
2019-05-08 作者: 张国栋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国务院日前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将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都正式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使得政府投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加上此前已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条例,全社会投资管理和监管都纳入了依法治理中。曾几何时,不顾实际投资上项目,成为一些地方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条例”的出台并施行,给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政府投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政府投资应该聚焦非经营性方向。这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与市场化的关系定位,将使政府投资精准和有效,而不再“任性”和“乱来”。

  其中的“两个为主”、“三个不得”,则进一步细化和可操作。“两个为主”体现投资方向和资金安排上的导向性,一是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二是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三个不得”则体现地方债务风险防控的严要求,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同时,“条例”在政府投资程序上的规定也切中要害,体现的是投资程序设计如何更加高效。此外,“条例”还提出投资审批环节都要统一,而且要变得更公开,对政府投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旨在提高管理和治理水平。

  总之,“条例”的出台并施行,反映出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进入新时代,迈上新台阶,将更加科学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无论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其不偏离正轨,实现高效运行,还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以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繁荣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需要重申的是,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预算资金,违规举债和他人垫资都不行。否则,就突破了底线,就是明知故犯,理应受到“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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