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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防风险,人民银行系统代表委员这样说……
2019-03-13 作者: 记者 张莫 实习生 何蕊 来源: 经济参考网

  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及发言总是格外引人关注。今年,十几位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的几十份建议提案,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其中多份建议和提案涉及今年金融监管的重头戏“防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必要举措。不同于行政手段和政府兜底为主的金融机构处置方式,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是次贷危机后的国际监管共识。央行2019年工作会议也专门提出要充分发挥存款保险作用,做实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

  王景武:市场化处置机制都强调落实股东依法吸收损失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表示,2019年,我们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存款保险机制可以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采用多种方式化解和处置风险。他表示,存款保险机制可以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承接问题投保机构。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可依法按程序申请破产,实施市场退出,并由存款保险依法按照最高偿付限额及时偿付被保险存款。

  王景武表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市场化处置机制都强调落实股东依法吸收损失的责任,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金鹏辉:构建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他表示,我国于2015年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确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原则,但仍然有待完善,如存款保险机构尚未实体化,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和实施清算的条件不明确,制约了存款保险机构向专业处置机构演变;风险评估、监测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纠正措施和力度不足等,制约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风险处置中核心作用的发挥。

  张智富:修订《存款保险条例》应抓住四个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表示,修订《存款保险条例》应抓住四个重点。一是完善风险早期介入的触发机制,建议以规则式的启动阈值替代原则式的框架指导,明确接管时机。二是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加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预警和早纠监管措施管理。三是强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处置主体责任和建议权。四是丰富问题投保机构市场处置工具及方式。

  支付机构监管需升级

  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服务民生、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不过,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存在违规问题多发、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风险放大等风险隐患,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已经成为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据了解,现行支付机构监管法规主要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级较低。

  周振海: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建议,尽快制定支付机构条例,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提升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效力,增强支付机构监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匹配;建立违规风险事件的责任人追究、高管处罚、违规人员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他提出,支付机构条例应增加功能监管的规定,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对经济金融活动中支付机构和支付业务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郭新明: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和联动的事项,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各地区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如建立跨部门共享的互联网风险整治黑名单制度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线索、案件移送督办制度等,构建监管合力,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反洗钱惩处力度应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十多年来,对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国际反洗钱标准的不断提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多位人民银行系统代表委员建议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徐诺金:明晰反洗钱定义是“首务”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提出的关于“反洗钱”的定义会导致对上游犯罪类型的覆盖面不足,不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同时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会导致部分义务主体履职缺少法律支撑,未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义务机构普遍存在“重合规、轻风险”的问题,工作有效性较低。

  他表示,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晰反洗钱定义是“首务”。建议应与刑法相呼应,不规定上游犯罪,顺应国际标准中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扩大义务机构范围是“核心”。建议我国依据机构的业务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义务主体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扩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明确包括支付机构、房地产、社会组织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关于惩处责罚方面,代表委员均建议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性。

  崔瑜: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崔瑜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做到违法违规与处罚相匹配,并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的”等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郭新明: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郭新明提议,一是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扩大罚款幅度,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促金融服务实体从根本上防风险

  近几年防控金融风险一直沿着防资金空转、促金融服务实体的主线在推进。多位央行系统代表委员也建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着力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资金更好的流入实体领域。

  徐诺金:建议尽快出台企业融资促进法

  徐诺金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出台了很多支持企业融资的政策,但在配套机制、实施细则、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将已有或应有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固化相关配套法律政策体系,并明确政策落实的法律义务,发挥“几家抬”合力作用,共同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建议尽快出台企业融资促进法,明确企业融资需求、供给、监管三方的权、责、利,将企业融资服务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心,实现企业融资权利顶层设计的法治化。

  杨小平: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表示,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承办部门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着力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推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推动构建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二是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推动建立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长效机制,及时对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代偿,减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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