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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官员考核应增加第三方
2019-02-27 作者: 何勇海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规定》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这些年,各地也在为食品安全出台具体规定,不断尝试多种办法,比如,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2015年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已提出“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等明确要求。

  那么,此番出台的《规定》与此前有何不同?有专家解读说,此次《规定》是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党政同责、党政联动、协同治理得到充分体现。还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规定具体而详尽。

  要让这一次政策变成地方党政领导面前的高压线,让他们背负的食品安全责任变得沉甸甸,还必须讲究怎么考核、谁来考核。《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事实上,评议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需要上级派出考核组实地检查、听取下级党政领导自查自评外,还必须倾听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该由协会、媒体、群众、企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组成,第三方的评议考核意见在评议考核体系中,也应当占有一定分量。

  有了第三方来参加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议考核情况客观、数据真实,地方党政领导才可能将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终极目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会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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