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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信息可以成为专属财产吗
2019-01-23 作者: 缪因知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如果直接袭用了记者报道的特有的表达方式,那可能是剽窃、侵犯著作权或信息财产权,因为这会令人对相关表达的权利主体产生误认,把应该投向权利人的精神或物质致敬投向侵权人。但如果是根据这些基础事实信息来重新表达,那就不侵权。

  一个作者发现了特定信息,应当得到其他作者的尊重,但这种尊重是有限度的。他人闻声而至、顺藤摸瓜,若能独立验证或再做发挥,就应当与仍然由我独占的信息区别对待。社会需要的是作者互相激发,而不是互相堵路,不是抓到信息发布后就垄断使用权。

  新闻媒体成为了变现的源泉,也成为了新闻的主角。近日,自媒体“呦呦鹿鸣”关于甘肃官场的《甘柴劣火》发表后,受到了他引用信息来源之一的财新传媒公司的指控。财新传媒主编明确批评,“抄袭和侵权”的表现是“核心事实都来自财新”但未逐个一一注明。而网络舆论对此各执一词。此类争议事件近来经常发生,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需要在法学层面展开探讨。

  作为劳动果实的“核心事实”可以被他人使用

  此番财新高调出击,并运用了法律术语“侵权”,就是想为“付费墙”内的信息塑造财产权的形象。评论人魏武挥也明确以“尊重私权”来定性此事。

  无疑,记者千辛万苦、甚至冒着“被嫖娼”的风险发现的新闻事实特别是负面的新闻事实,是他们的劳动果实,也应该得到社会的高度肯定。但劳动果实不一定会成为法律承认的财产。一种权利的赋予,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社会利益和法律实施成本。

  就基础层制度而言,各国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只保护可见、成形、可比较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表达方式背后的思想、观点。这既是为了便于适用法律,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造。很多人可能讲述了同一个美景、同一种心态、同一件事情、同一桩道理、同一起故事,但大部分时候,对社会有意义的,并非是谁第一个描述了,而是谁的讲述形式最好。

  由是之故,若一个事项只能有一种表达方式,那即便发现了这个表达方式是了不起的功业,如一位科学家竭尽毕生心血总结出了一个物理公式,专利法、著作权法也不对之保护。因为针对同一个事项的公式一经成立,他人就无法再创造不同的表达方式。若对其发现者授予垄断权益,反而会阻碍社会知识的传承。

  值得注意的是,“时事新闻”是被《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排除出保护范围的。

  记者的新闻作品(特定表达)不能被同行随意抄袭,但核心事实一经被记者发现、并通过媒体发布,媒体再通过获得订阅费、广告费、社会美誉度来形成回馈,那一个完整的周期就已经结束了。此时,新闻事实已然入眼入心,自动进入了公共信息库,任何人都可以取之来用而不侵犯其权利。

  如果直接袭用了记者报道的特有的表达方式,可能是剽窃、侵犯著作权或信息财产权,因为这会令人对相关表达的权利主体产生误认,把应该投向权利人的精神或物质致敬投向侵权人。但如果是根据这些基础事实信息来重新表达,那就不侵权。

  “付费墙+保密”的新营利模式站得住脚吗

  有人说:财新的付费墙商业模式“新玩法”意味着其读者不能将信息公诸墙外,即尊重财新的垄断利益,引用财新的内容时,应该设置链接跳转,付费才能看。此说恐怕过于抬高了付费墙内信息的受保护价值,对读者也不公平。

  信息的基本特性是较容易复制、改变,很难被独占使用。故法律对信息财产的保护分为两个基本路径。一是秘密型,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及相关主体有义务采取措施不让人轻易接触,像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未经许可使用秘密,构成侵权,但权利人自己不妥善保管,导致披露,就很难追究别人使用的责任。另一类是公开型,如专利、商标,他人不难获取信息,但必须按照权利人允许的方式使用,包括付费。不过,每个收费信息的具体涵盖范围需要依法申请(其他人也能依法提出异议)、并细致地界定被保护信息的范围,申请人本身需要付费,同时信息保护期有限。

  著作权作品游走在秘密型和公开型之间。权利人可以选择保密作品,也可以选择公开,如果选择收费公开,就应该接受更严格的限制,包括对自身合法的著作权利范围的界定,以及不能限制读者的权利。

  一份纸质书报被购买后,就能为无数人转阅、使用,甚至图书馆这种“大规模侵权工具”还被誉为文明的支柱。领军新媒体发明了“持续收费中”的新玩法,不等于就能改变固有的社会游戏规则,成为理直气壮地一轮轮获取收益的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主流收费媒体所提供的信息的内容混杂,既有独家发现,也有公共信息、源于其他媒体的信息、源于他人的信息。收费媒体并没有通过法定的渠道合理标识出自己的独创著作权信息,也没有把自认的独创信息加粗标红,却想要付费读者对所有的信息保密(或自行通过对比检索、判断哪些是该媒体独创信息并保密),就等于想“两头占”秘密型和公开型路径的好处,一方面是个人交个费就能看,尽量套现;另一方面又要付费者履行对秘密信息的义务。

  相比之下,在这个纸媒凋零的年代,人们是否应该为纸媒一次性的、“愚蠢的”传统商业模式多感叹几声呢?

  什么样的媒体信息使用对社会有益

  事实上,著作权成为一个法律范畴,就是资本主义兴起之后的近代产物。著作权可谓是当代社会的资本榨取价值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最明显的领域之一。但是,比起逐步工业化的专利,著作权的基本源泉仍然是个人的创作。而真正的创作不需要用资本激励,也无法通过加大资本激励就自动出现。

  为了保证社会精神生活的丰富、多元,为未来保留充分的文化生态可能性,制度应该尽量允许和促进各类信息的产生与流通,防止权力或资本的挤压效应。信息的加工亦是信息生产的基本领域之一,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信息加工或许更是作者的核心竞争力。

  这里需要辨析所谓“洗稿”。洗稿不是法律概念,突破了“形式思想二分法”,而试图把创意、构思等纳入保护范围。即便不考虑由此产生的辨识、执行上的困难,作为道德概念,洗稿也不应该是一个无下限、不考虑数量比例、可以随便拿来扣的帽子。应该抵制的是对原文主要内容的无价值或低价值重组。标准是读者看过原文后,再看洗文,并未获得明显的信息增量或美感增量。因此,全文引用、逐段批判不是洗稿;戏仿(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不是洗稿。有作者明显的劳动投入、修改、加工等信息增量的,均不应以“洗稿”贬化。

  人类的创作史并非是各自零起步的比拼,层层叠进的故事比比皆是。如《西游记》是对《西游记平话》的洗稿么?《水浒传》是对《大宋宣和遗事》前半部的洗稿么?毕竟那是对“整体宇宙”级的故事架构的再利用规划。而现在事涉一二素材的再运用,也有人纷纷以“洗稿”痛斥,真是有些把自己当回事。

  原始信息素材也应该区别对待。一个作者发现或发明了特定信息,应当得到其他作者的尊重。但这种尊重是有限度的,与该信息本身的独创性、来源的公开度、内容的可验证性息息相关。若你是信息的唯一来源,我其实是依据你的一面之词(如你做过的个人专访)展开论述,那我不注明出处,就不仅是窃用,也会令人怀疑信息来源的靠谱性。若我率先关注到了一起公开的事件、网上的图片,“匠心独具”固然值得称赞,可这些毕竟源于公共信息库,马路没上锁,他人并非走不到这条路上,就算他人其实是闻声而至、顺藤摸瓜,但若能独立验证并再做发挥,就应当与仍然由我独占的信息区别对待。社会需要的是作者互相激发,而不是互相堵路,或抓到信息就赶紧发布、垄断使用权。

  作者应该考虑读者需要什么

  在商言商者,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而芸芸文字工作者跟风呐喊,彰显道德高地感之余,是否也该考虑一下“缺席的第三人”、“沉默的大多数”,即可能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人读者的权益。

  写作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自娱,而发表必然是为读者服务的。新闻写作更是如此,新闻业的神圣性来自于对公众知情权益的更快、更广、更深刻、更有效的满足。媒体文章面向的是公众,需要的是流畅。媒体信息需要“生产力”,也需要“传播力”。我的原创反而不如改编者的传播有效,是我的弱点。记者强调自己原始采访的辛苦,很真切,很伟大,很悲情,但对不起,读者不会那么感兴趣,读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来自行整合所有的一手原始信息,也不需要别人在整合时一一注明。

  学术论文的读者往往是信息的再使用者,所以学术论文需要信息来源尽量精确,以便验证。而公众文字的读者只是读者,他们需要摄入优质的信息,这是文字提供者的责任,大众读者没有兴趣了解原始发现人是谁,也没有义务一路不断“扫码”原始权利声明。

  所以,不加区分地维护新闻作者的“首次发现垄断权”,说媒体文章也要不断加出处、加注释,则写手们一方面是太高估自己的信息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是把读者当作了信息接受的客体,而非主体。种种繁琐的文字形式管制设想,既减少了读者福利,又增加了作者的麻烦、从而减少了信息供给,减少了读者福利。实际上,读者“用指投票”,甚至不接受深刻的原创,而是选择甜爽的改编。良药苦口、保健品热销,亦是人类社会惯见的庸常,并非“曲高和寡”的作者指责“读者素质低”就能更改的现实。随着移动互联的兴起,阅读人群的文化层次下探、人数范围激增,如何照顾他们的水平,给予他们适当的信息输入和知识与境界提升,这是时代给媒体和作者们提出的新使命。

  诚然,我并非主张媒体应该牺牲自己、白干做公益。但法律制度设计必须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一个时常让人感慨“真相匮乏”的环境中,第一公益是探讨如何令公众关注真相特别是关于严肃题材的真相,令公众吸收信息特别是存量真实信息。而不少新闻媒体却缺乏这种主动性,甚至把“专业主义”等同于群众不喜闻乐见,仿佛做到真实、及时(及时的副作用是碎片化)、原生态,就尽到了对受众的职责。

  更有些媒体虽然能报道别人不能报道的事实,可谓是它自身能力所致,但这又不完全是它的写作能力所致,故其更未必应当完整永久地坐收信息红利。若一家原始报道媒体自2016年以来已经陆续发表过事关某个公共利益话题的政经文章,即已经陆续收了四五年费后,则就像当期报刊已然售出一样,已然基本把利益变现完毕,不会因为别人的利用与否而改变新信息生产的激励。若该原始媒体自身又缺乏把这些素材重新整合发布再收费的能力或动力,却指责他人把自己去年、前年、大前年的六七篇文章拿去充实了自己的文章,则让人既感受到了新闻记者的自豪,又有几分旧闻囤积商的故步自封。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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