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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公证、口头三个遗嘱哪个有效
2019-01-09 作者: 王景龙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案例】

  老李头是一个农民,生前靠耕耘其承包经营的一垧水田生活。老李头最近病逝,财产不多,可生前立的遗嘱不少。先是自书遗嘱,决定将自己的两间瓦房、一台手扶拖拉机和其承包经营的水田留给大儿子。后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决定将自己的两间瓦房、一台手扶拖拉机和其承包经营的水田逝后留给二儿子。临终时又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两间瓦房、一台手扶拖拉机和其承包经营的水田留给大女儿。老李头先后立下三份遗嘱,后人应当执行哪份遗嘱?

  【分析】

  这里,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老李头承包经营的土地,属村上集体所有,老李头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生前不是老李头的财产,死后不是老李头的遗产,老李头不可当遗产立嘱处理。老李头承包经营的土地是以家庭的名义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十年,老李头去世,承包期内他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就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第四、第九等条中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其次,再说说先立自书遗嘱,后立公证遗嘱,临终留下口头遗嘱的问题。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的遗嘱。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就此,《继承法》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按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老李头先后立下三份遗嘱,应当执行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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