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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是不是赌博界限需要普及
2019-01-02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此次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将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赌博并予以惩戒,可以说敲响了警钟。而这也该形成常识,让公众有效辨别何谓赌博、何谓娱乐,进而远离违法犯罪。

  在网络欠发达的时代,赌博必须是具体的行为人来到“赌博场所”参与赌输赢,并当场算清输赢金额予以结算或出具欠条。但随着网络的普及,自然会有人借助微信、QQ群等工具纠集他人实施网络赌博。一定程度上来讲,利用网络所进行的赌博往往隐蔽性较大、进入门槛低、诱惑性大、人员容易纠集、资金流水大、危害性也更大,更该受到查处和惩戒。

  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中的“开设赌场”,应承担刑事责任。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达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违法犯罪。也就是说,无论是组织具体的行为人到现实中的场所进行赌博,还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或者组织他人赌博,均为法律所禁止。

  一般而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也不属于赌博。由此可见,亲朋好友之间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并不属于赌博。但是,由群主或他人专门设定输赢规则,并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红包、抢红包,显然已经不是单纯的娱乐活动,而已经是违法犯罪的赌博了。值得注意的是,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赌博为业者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积极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最高可处15日拘留,3000元罚款。

  长远来看,这一裁判规则也应广为普及宣传,让更多人熟知娱乐性质的“抢红包”与违法犯罪性质的赌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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