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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KTV版权许可风险
2018-11-21 作者: 曹丽萍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的一纸公告,让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焦虑且困惑。公告表示“为降低已获我会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我会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音乐电视作品文件。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却要删除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新问题。随着音集协维权诉讼的展开,绝大部分KTV从业者提升了版权保护意识,愿意向音集协付费获得许可。

  但是,近些年中,部分商业主体从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处获取授权,继而向已经从音集协取得许可的部分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进行维权诉讼。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后,都判决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败诉并支付经济赔偿。之所以发生支付了版权许可费仍被判侵权,现在却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结在于KTV行业的版权许可出现了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属于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只有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授权、维权诉讼等集体管理活动。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条款,即除非权利人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这一意见目前尚未通过。回归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音集协仍应在获得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向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许可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

  近年来的一些商业维权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指出这种行为“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即商业诉讼”。但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所获授权合法,而被告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无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权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是正常适用法律的结果。

  音集协加强自身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规范管理,特别是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KTV行业的经营者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权利人是公开且相对明晰的,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时,有必要核实是否存在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及授权链条是否完整,避免出现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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