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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消解互金风险
2018-08-29 作者: 吴黎华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经过前一阶段有效整治,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体风险可控,行业规范发展态势已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整个行业存量风险尚未完全消化,增量风险时有发生,金融风险形势仍然错综复杂。当前,迫切需要强化行业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准确掌握平台底数和风险程度,进一步强化风险预警功能。同时,需要探索制定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业态具有普适性的监管规则和机制,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近年来,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以及个人支付提供了便利。但因尚未建立起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有效监管体系,过去一段时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良莠不齐龙蛇混杂,集聚了大量风险。2018上半年,未经批准的P2P网贷机构跑路消息不断传出,不仅冲击了金融体系,还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腾讯近日发布的《2018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发现涉嫌传销平台3000多家,高风险金融平台1万多家。新型网络传销活跃,以高收益为诱饵的金融投资理财项目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互联网外汇、期权、期货、贵金属、大宗商品、文化产权、基金、证券、虚拟币等交易平台种类多样、名目繁多、隐患巨大。在网贷方面,腾讯灵鲲大数据金融安全平台累计发现P2P网贷机构1万余家,其中存在中高风险的占比约为44%。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日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处理好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当前,整个行业已经脱离了野蛮生长的阶段,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在金融委的统筹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分工,实现监管有效衔接是当务之急。

  其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比传统金融更加突出,强化风险预警机制特别重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相关从业机构尚未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游离于国家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不同从业机构的各类标准、定价等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机制,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平台底数和风险程度,为行业发展和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和治理依据。

  另外,应当推动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专项立法,对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在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完善细则,使得整个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入口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的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对风险管理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执业要求。同时要完善市场的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实现无风险退出。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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