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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劳动巡回仲裁机制促进公正高效调解
2018-07-25 作者: 吴志斌 吴群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劳动人事巡回仲裁庭制度,积极打造高效快捷的劳动争议调处平台。江苏省扬州市探索构建劳动仲裁高效便民的新机制,设立了18处巡回仲裁庭,建立了“宣传前置、重心下移、调解优先、以案说法、跟踪服务”的巡回仲裁模式。

  据了解,扬州市巡回仲裁庭工作人员主要由仲裁委专职仲裁员和劳动所、司法所、工会人员组成,巡回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多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争议案件,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的案件。

  设立巡回仲裁庭具有三个方面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根据企业分布情况设定巡回仲裁庭。案件集中地区设立巡回仲裁庭,可有针对性地调处案件、迅速反应,防止因企业与务工人员集中而带来案件发酵;分散在乡镇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来去一次需付出较高成本,设立巡回仲裁庭可送法上门,在当事人处就地开庭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二是进一步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将仲裁庭搬到老百姓身边公开庭审,客观上对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调解技巧、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案件从程序公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查细做,确保每起案件处理结果都经得起推敲,树立阳光仲裁形象。通过庭审观摩进行现场宣传,深入浅出地以案说法,可将提高经营者依法管理意识与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相结合,把案件处理过程变为普法的前沿阵地。

  三是能够有效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利用巡回仲裁庭巡回办案的机会,让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会亲身参与仲裁庭审,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够使基层人民调解员更好地掌握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调解方式方法及调解书的制作,业务水平和调解效能将得到显著提升。建立巡回仲裁庭可进一步加强仲裁委与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双方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上能够更好地相互配合。

  这种巡回仲裁庭制度,以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仲裁模式,植根于基层。随着其制度的日趋完善,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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