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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制度 有助破解中小企融资难
2018-07-25 作者: 记者 孙韶华 实习生 张静/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从“民法典分编保理合同章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稿专家研讨会”获悉,我国正在酝酿推进保理行业立法,保理业将实现有法可依,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本次研讨会由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办,60多位司法、行业界专家围绕 “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稿)展开了热烈讨论。

  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于保理人,保理人支付价款并提供与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服务的业务。保理业务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转移,是风险相对较小的融资产品,具有宝贵的逆经济周期特点,特别适合于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征求意见稿中对保理合同的内容形式、价款支付、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的效力、所有权的权属、收款风险的承担、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超过8000家,其中已开业的商业保理公司约为1500家,2017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已达1万亿元,融资余额超过2500亿元。在商业保理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出现恢复性增长。不过,与此同时,保理业务中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金融创新为名过度扩张信用等乱象频出,保理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据统计,201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结的保理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万件。在民法典分编增设“保理合同章”并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规定较为笼统,与保理业务高速发展和纠纷频发的现实极不适应,有必要对保理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良认为,虽然我国关于保理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尚存缺陷,突出表现在债权转让的立法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丁俊峰在书面发言中表示,虽然合同法债权转让立法对保理业务的核心法律属性和法律架构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并未回应当前金融政策的基本趋势,对发挥保理业务的信用交易功能,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的信用过度扩张则显得捉襟见肘。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角度而言,只有在合同编中专章规定符合金融监管政策要求的保理合同立法,司法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才有了规范基础。

  最高法院、天津高院、上海高院以及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等分别出台了保理领域的指导意见,对于保理合同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研讨中,北京高院、天津高院、上海二中院、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的法官普遍认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面临诸多司法难点,如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保理人审慎义务认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等。

  与会专家和行业代表认为,保理业务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呈现出业务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实务中,保理业务类型较为复杂,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同,影响对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保理人同时主张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的,既涉及作为应收账款基础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又涉及保理融资法律关系,而保理融资法律关系又包括债权转让关系与借款关系,债权转让关系对保理借款关系具有担保功能。与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则相比,有必要专门界定保理定义,并根据不同保理业务类型,制订对应的法律条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叶燕斐提出,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保理立法中,应倾向于对债权人、保理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应持肯定态度。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专家黄琳指出,保理立法要更多接近商业实践和商业惯例;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叙做保理;保理立法中要考虑应收账款登记与质押的衔接问题、登记制度对抗效力问题、优先权排序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总经理助理贾海娜提出,传统的融资形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模式落后、制度不完善以及配套服务滞后等问题,促使了电子融资交易及服务平台的发展。这些新的电子融资交易渠道,使得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更加便捷、高效。保理立法要适应这一变化。

  天津高级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浩为认为,起草保理法律规则的条件已经成熟,征求意见稿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下一步,建议商业保理专委会借鉴国外立法,对体例做进一步修改,统一法律术语;对专家和行业代表提出的意见要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整理成稿,提交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作为立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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