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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需要发挥公益诉讼作用
2018-06-20 作者: 余明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销售赔偿性公益诉讼作出判决,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等公益诉讼请求,产销假盐2万余元的被告被判赔偿20多万,并要赔礼道歉。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广州惩罚性公益诉讼第一次得到法院支持,无疑就具有重要的多重意义。

  此前,国内消协组织提出公益诉讼,大多停留在制止侵害行为继续的层面。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威力更大,真金白银的资金赔偿会让不法企业更有痛感。此次广州市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予以支持,也就说明了这样的维权途径是可行的,相对于以往的售假维权渠道,这无疑是一个丰富和拓宽。

  不管是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消协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消费惩罚性公益诉讼,都不存在问题。但长期以来之所以几乎没有出现这样的惩罚性公益诉讼,消协很少提出是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判例,致使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缺乏足够的示范,无疑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作为我国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允许消协组织对制假售假者提起惩罚性公益诉讼,在我国新消法修改通过的2014年被正式确立了下来,但出台3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实践和检验,处于实质上的“休眠”状态,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的保护作用不能得到更好的彰显和发挥。对我国总体的公益诉讼保护制度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次,消协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首胜,以及可期待的后续示范作用,在利好消费者的同时,无疑也是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力再次提升的表现和契机。

  对消费者个体来说,很多时候的侵权往往很微小,不值得开启诉讼等权益保护手段。此次,消协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获胜,则让社会尤其是制假售假者看到的是,以往一些对消费者细小的消费权益侵害,如今有了各级各地消协组织这一“大管家”提起公益诉讼,制假售假者的风险和代价将大大提升,警示他们不能再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有利于我国市场整体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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