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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确保网络竞争健康发展
2018-04-25 作者: 黄晋 来源: 经济参考报

  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类纠纷的当前类型,并发布典型案例。海淀区是中国区域孵化能力第二强的市辖区,因此海淀法院此次发布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凸显。根据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该院从2015年至今审理了全国近1/10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2/3,且这些案件多为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有着较高的行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我国法院发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理论提供了机遇。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法律中针对当前网络上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相应规定。然而,考虑到成文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竞争纠纷不可能在法律上作详细列举和明文规定,且互联网行业内对这些纠纷也没有形成共识,这种情况推动法院在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加强对线上合理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间边界的研究和分析,并发展出相应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从而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支撑。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因此,政府在处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有着先天的效率优势,能够发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积极作用。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这一条款无疑有助于促进我国各级政府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进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条件下网络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

  此外,解决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还需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各种主体的多方参与和群策群力。互联网企业应当遵纪守法、遵循商业道德和履行社会责任,在经营中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商业活动中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行业组织则应加强行业内自律引导,规范协会成员的竞争行为,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竞争秩序提供助力;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定期发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和涉案企业,鼓励消费者投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正如近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所强调指出的,要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只有这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逐渐减少并消除,互联网才能在法治的保护下健康发展,消费者才能在这一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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