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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企业更改法人登记需要规制
2018-04-04 作者: 余明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6年了,一分钱没见着……”报载,从2012年11月至今,从劳动监察投诉、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判决两审后发回重审,第一轮一审二审、第二轮一审二审、第三轮一审二审,岳景文和他的11名农民工友维权6年,历经9次劳动监察和审判,仍没拿到工钱。而在此期间,欠薪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先后进行17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变更,注册资金也由2000万元变为800万元。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人高度关注,除了讨薪时间长、过程曲折而仍无结果外,更关键的还在于,当事企业在民工讨要欠薪过程中,频繁变更法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几乎不到两月就变更一次,不免让人惊诧这背后的动机。

  客观而言,就现有信息看,当事企业频繁变更法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并没有证据证明必然有恶意存在。但众所周知,企业欠薪,民工申请仲裁、司法讨要,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法院判决,乃至后期的强制执行、列入司法老赖黑名单等,一定时期内都要有相对明确、稳定的法人信息,才可依规、依法行事。否则,相关部门连企业频变的基本信息都难搞清楚,又如何有效地开展相关裁决、判决、执行等工作?

  也就是说,欠薪企业频繁变更法人信息,不管主观上有没有恶意,客观上都会增加民工讨薪和执行难度,从而让失信人更易逃避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而言,对欠薪企业法人信息登记变更,起码是在民工、有关部门讨薪、依法裁决或判决执行期间,应该有所限制和规制。

  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法规对此规制似乎还是空白。首先从法律层面看,不管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对欠薪企业变更的规制是没有的;其次,从实践和配套制度看,不管是劳动监察部门仲裁还是司法部门的司法规制看,对此也都没有涉及。

  这方面制度的缺失,一个层面为恶意欠薪打开了直接方便的后门,另一层面也折损了打击欠薪制度的威力,影响地方政府、司法部门等打击和遏止欠薪的公信力。更让人忧心和需要指出的,随意、恶意变更法人信息,逃避和推脱欠薪给付的并非个别现象,而是近些年来时有发生和曝光的现象。

  此次报道事件,再次强力警示有关方面要及时和深刻敏锐看到这一点,并及早采取得力措施,对此类现象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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